人工智能对文本数据存储挖掘的著作权问题——借鉴美国日本之道

发布者:上海品牌发展研究中心发布时间:2020-09-02浏览次数:42



当前我们已经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的创作如作品、专利等也涉及到著作权和专利权等法律问题,人工智能的智力创作是否应具有著作权,本文暂且不表,本文探讨的是人工智能在创作其作品的过程中,人工智能对网络数据的使用而产生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一、人工智能的智力创作过程中涉及到对著作权的使用


要提出该问题,首先需了解人工智能的智力创作的过程,人工智能的创作有一种技术路径是数据训练,数据训练是使人工智能通过对大量数据进行分析而学习人类的思维模式。以写作型人工智能为例,人工智能会从大量的网络中现存的语句中提取高频搭配,制作出通用的句型并最终写出人类可理解的文字,而在数据训练的人工智能阅读阶段,就会产生著作权问题。




人工智能创作需要分析大量的语言文字,而这其中就会包括各种著作权作品,一般涉及三个问题:1、若采用授权使用的方式,每个作品都采用授权使用的方式,则授权成本过高。2、若采用合理使用的方式,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个人使用”属于合理使用情形,不构成侵犯著作权,那么人工智能的阅读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个人使用”?同样都是为了智力创作的目的,区分机器读者和人类读者,并且对他们的使用作品的权利作出边界划分,这是目前学界尚未解决的问题。3、若采用法定许可的方式,也会有新的问题,即法定许可需由法律规定,而机器阅读在著作权法的领域仍属于空白。


二、人工智能对著作权使用的合理性探讨


若希望人工智能能够海量分析作品并创作作品,唯有选择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这两条道路。合理使用是公众对著作权自由使用的权利,也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人工智能对著作权的使用是否“合理”,需要一定的裁判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曾有四要素认定标准(作品使用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作品使用的数量与质量、被使用作品的市场或价值影响),以及转换性使用规则,即新作品采用和原作品不同的新的表达方式、含义等。而从各国法定许可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使用者多为领接权人,并且法定许可需要反复协商才能确定,进展缓慢。各国立法者主要采用的著作权例外规定,也就是合理使用。以下从两个国家的法律中,笔者希望能吸取他国经验,从而取其精华,适用于我国的法律规定。


(一)美国法对人工智能使用著作权作品的规定

上世纪90年代,美国法院从鼓励智力创作的立场出发,树立了“转换性使用”规则,成为了美国法院审理合理使用案件的重要标准。但是“转换性使用”规则也有其局限性,还需要考虑人工智能对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是否基于合理使用的目的,但是为人工智能创作而使用作品,其使用的一般是作品的主题、题材等思想而非表达,从市场影响的角度分析,要看人工智能对作品的使用是否对著作权人造成“实质性利益”损害。在美国合理使用文献中,商业化的人工智能阅读可分为两类,一般认为人脸识别这样对作品的复制没有将该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传播给大众,而还有一种是人工智能使用作品用于算法训练,产生的是作者们通用的表达模型,就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如果是对某一作者的作品进行特定的算法训练,最终产生的模型会导致对该作者作品的实质性相似的模仿,就难以构成合理使用。


(二)日本法对人工智能使用著作权作品的规定

日本采取了计算机分析例外的做法,2018年的日本著作权法修改中规定了“灵活的权利限制条款”, 规定如果互联网公司对著作的使用“不侵害著作权所有者利益”或者“对所有权的损害程度轻微”,就可以不经过所有者允许直接使用。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例外规定采取开放的态度,一是借鉴美国“转换性使用”理论,此次修改可以让人工智能有机会学习大量作品,调取、分析包括著作权在内的海量数据,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科技与服务业,日本互联网企业对著作权使用的自由度大大提高。由此,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也被视为第四次产业革命来袭之际,提升日本生产效率的关键所在。将有助于降低创新风险和成本,为“破坏性创新”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他国经验对我国法律的启示


其实我国市场中的实务处理已经超越了理论发展的速度,市场中由合同双方规定人工智能对作品的阅读的许可已经出现,比如为用户提供分享作品渠道的内容创作平台比如腾讯、百度等都会在服务条款中加入用户授予公司免费使用作品的条款,包括数字化使用。可见市场的发展出现的这种许可方式,并非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也已经处理了人工智能阅读作品的问题。然而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否妥善,笔者认为这可能导致人类作者对作品的利益被平台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所攫取。纵观美国和日本的法律规定,都对人工智能使用著作权作品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若我国不对此事项作出任何规定,则会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笔者建议将人工智能对著作权作品的使用限制在“不侵害著作权所有者利益”或者“对所有权的损害程度轻微”,从而更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来源: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

编辑:上海品牌发展研究中心